财政部 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绩效 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浏览:757     来源:网络      时间:2008-07-01     分类:绩效评价

财政部 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绩效 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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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绩效

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年10月08日
  2008年4月21日  财际[2008]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不含西藏)财政厅(局):

  为建立和完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监测与评价体系,全面、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的实施绩效,加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的管理与监督,提高项目实施效果,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的有关规定,我部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铁道部,水利部,农业部,卫生部,审计署,国家林业局,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附件: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监测与评价体系,全面、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的实施绩效,加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的管理与监督,提高其实施效果,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国际金融组织,是指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全球环境基金、国际农业发展基金、欧洲投资银行及其他由财政部作为窗口单位管理的国际金融组织。 

  (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是指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向国际金融组织统一筹借并形成政府外债的贷款,以及与上述贷款搭配使用的联合融资。 

  (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在中国实施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绩效评价,是指运用一定的评价准则、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对项目的政策相关性、效率、效果、影响以及项目可持续性等进行的客观、科学、公正的评价。

  第四条 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评价原则。绩效评价工作的开展应当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突出国家政策导向和财政部门的管理需求。 

  (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绩效评价工作由财政部统一领导,各中央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分级管理。

  (三)客观、公正原则。应当依据绩效评价内容、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开展评价活动,确保评价结果的真实性。 

  (四)科学、规范原则。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设计应当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既要借鉴国际金融组织绩效评价的成功经验,又要结合中国的国情,做到科学规范与简明实用的有机统一。

  第五条 除另有规定外,对从贷款协议生效起到贷款偿还结束之前的所有项目都应当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对于不同阶段的项目可以采取不同的方式: 

  (一)对于已列入我国与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合作规划但尚未实施的新项目,中央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应当详细编制绩效评价方案并报财政部。财政部据此编制绩效评价年度计划并对外开展谈判签约工作。 

  (二)对于正在建设的项目,应当根据需要和实际情况,有计划分步骤地开展评价工作。 

  (三)对于已竣工进入还贷期的项目,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在不超过竣工期3年内有针对性地开展评价工作。 

  (四)对于已完成还贷的项目,除因特殊需要而开展专题评价外一般不再进行评价。

  第六条 绩效评价的基本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国家发展规划和相关部门行业发展规划及政策;地方政府制定的发展规划和政策。 

  (三)国际金融组织的有关制度规定。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的项目立项批复报告。 

  (五)财政部、审计署对项目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专项审计报告。 

  (六)项目单位的项目执行文件和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报告、社会影响评价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工作总结、监测报告、项目进度报告、项目竣工验收报告,项目后评价报告等。 

  (七)国际金融组织的项目文件和报告,主要包括:贷款协议、立项评价报告、项目监测报告、完工报告及后评价报告等。 

  (八)研究机构或者咨询机构提供的与项目有关的研究资料、分析报告和咨询报告等。 

  (九)其他可以作为评价依据的资料。

  第七条 中央部门及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为绩效评价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确保该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工作经费可以从项目配套资金或者国际金融组织项目管理费中列支。

  

  第二章 绩效评价的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绩效评价工作由财政部统一管理、协调,分级实施。财政部、中央部门和各省级财政部门可以直接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或者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及外部专家实施,但聘请单位负有组织管理和质量控制的责任。

  第九条 各类跨行业、跨省区的打捆项目的绩效评价一般由其主管的中央部门组织实施,或者根据需要由财政部和相关中央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项目绩效评价由省级财政部门组织实施。财政部根据工作需要可选择重点项目组织实施绩效评价。

  第十条 财政部为项目绩效评价的统一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的管理制度与相关规程;负责编制全国绩效评价工作的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和业务指导文件。 

  (二)协调、指导、检查中央部门、省级财政部门的绩效评价工作。 

  (三)根据总体规划与年度计划要求,有重点地选择有关领域、部门、地区的部分项目直接进行绩效评价,或者聘请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及外部专家开展绩效评价。 

  (四)建设、维护项目监测与绩效评价信息网络,汇总、整合、传播项目绩效评价信息与成果。 

  (五)根据项目绩效评价结果,结合相关政策信息和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形成项目国家绩效评价报告。 

  (六)建立与国际金融组织的定期沟通机制,协调、协同相关国际金融组织在国内开展绩效评价活动。 

  (七)组织、协调绩效评价的方法研究、人员培训、国际交流与合作以及知识转移和经验推广。  

  第十一条 中央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分别负责本部门、本地区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的组织和实施,主要负责以下事项: 

  (一)配合财政部项目绩效评价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本部门、本地区的项目绩效评价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向财政部备案。 

  (二)组织实施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中的绩效评价活动,将项目绩效评价报告、本部门、本地区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年度总结报送财政部。 

  (三)协助财政部建立项目监测与绩效评价信息网络,按统一要求和格式收集项目监测与评价的数据和资料,并报送财政部。 

  (四)配合并协助财政部的绩效评价活动。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是绩效评价工作的重要参与者,主要负责以下事项: 

  (一)提供真实、可靠、完整的绩效评价数据、资料和报告。项目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应当对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配合财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绩效评价活动。

  第十三条 为确保绩效评价的实施效率和工作质量,中央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应当确定专门人员作为绩效评价工作联络员,形成比较稳定的管理工作人员网络。

  

  第三章 评价内容与评价方法

  

  第十四条 项目绩效评价主要包括相关性、效果、效率、影响和可持续性等5个方面的内容: 

  (一)相关性,是指项目目标与国家、行业和区域的发展战略、政策重点以及需求的相关程度。 

  (二)效果,是指项目目标的实现程度以及实际产生的效果和相关目标群体的获益。 

  (三)效率,是指项目投入和产出的对比关系,表示能否以更低的成本或者更快的速度取得预计产出。 

  (四)影响,是指项目产生的长期作用,包括其对社会、经济、环境等方面的作用。 

  (五)可持续性,是指项目实施完工后,其独立运行的能力和产生效益的持续性。 

  对于实施完工的项目,要对相关性、效率、效果、影响和可持续性等5个方面进行评价。对于正在实施的项目,主要对项目进展情况和阶段目标实现情况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 进行项目绩效评价应当采用科学的指标体系,指标设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相关性原则,即选定的绩效指标与项目的绩效密切相关,能够满足改进管理的需求。 

  (二)重要性原则,根据各项指标的特点进行筛选,即选择最具代表性、最能反映绩效评价要求的指标。 

  (三)共性与特性相结合的原则,即各类项目的绩效指标在采用统一评价参考框架的基础上,根据不同领域的特点设置特性评价指标。 

  (四)国际经验与中国国情相结合的原则,即既要借鉴国际金融组织绩效指标设计的成功经验,又要与中国的国情相结合。 

  (五)科学、简便、经济的原则,即在保证科学性的基础上,充分考虑绩效评价指标的数据可获得性和可操作性,并以合理的经济成本开展项目的绩效评价。 

  (六)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即对于能够量化的内容要尽量采用定量指标进行评价,对于无法量化的内容可采用定性指标进行评价。

  第十六条 项目绩效评价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并结合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监测与评价网络的资讯与成果,选择合适的绩效评价方式和评价方法,并参考和利用相关国际金融组织已有的绩效评价成果。

  

  第四章绩效评价的实施

  

  第十七条 项目绩效评价工作一般分为评价准备、评价实施、撰写并提交评价报告及结论反馈四个阶段。

  第十八条 项目绩效评价的准备阶段: 

  (一)确定评价对象。财政部制定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年度绩效评价重点领域或者项目,中央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据其制定本部门评价计划,确定评价的项目,并通知项目单位。 

  (二)搜集项目资料。相关项目单位根据绩效评价通知和方案,提供绩效评价所需的项目文件资料。

  (三)成立评价小组。财政部、中央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成立评价小组直接开展项目绩效评价,或者根据需要聘请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及外部专家实施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项目绩效评价的实施阶段: 

  (一)案卷研究。绩效评价小组根据现有的项目文件和资料进行初步分析,并根据需要向项目单位提出补充资料、数据的清单或者进行现场评价时需要核查的问题清单,要求其提供相关资料。 

  (二)现场和非现场评价。绩效评价小组可视情况采取现场评价或者非现场评价的方式进行绩效评价。现场评价是指绩效评价小组到现场采取勘察、调查、座谈、访谈、复核等方式,对评价项目的有关情况进行了解与核实,并对所掌握的信息资料进行整理、分析、研究与评价。非现场评价是指绩效评价小组根据所收集的资料进行综合分析,提出评价意见。 

  (三)综合评价。绩效评价小组在现场和非现场评价的基础上,运用相关评价方法对项目实施结果绩效进行综合评价,形成项目评价结论和项目绩效等级。 

  (四)项目绩效评价分为四个等级,分别为非常成功(HS)、成功(S)、部分成功(PS)、不成功(US)四级。

  第二十条 撰写和提交项目绩效评价报告阶段: 

  (一)撰写报告。绩效评价小组按要求撰写项目绩效评价报告。报告内容应当依据充分,内容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报告的正文应当包括被评项目的概述、评价指标、评价过程、评价结论与绩效评价等级、重要事项说明、有关管理建议和资料清单等内容。 

  (二)提交报告。绩效评价报告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给省级财政部门、中央部门和财政部。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绩效评价结果的反馈阶段: 

  (一)财政部、中央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被评价的项目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反馈绩效评价结论。 

  (二)如果项目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对评价结论有异议,可以书面形式向有关管理部门反映情况。 

   (三)相关受理部门应当根据项目单位的反馈意见视情况组织专家对该项目的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复核,决定改变评价结果或者维持原评价结论,并书面通知项目单位。

  第二十二条 绩效评价工作的监督和质量控制: 

  (一)财政部对中央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开展的绩效评价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可视情况选取部分项目进行复评,具体工作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承担。 

  (二)财政部根据绩效评价工作的进展情况,适时组织中央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进行绩效评价经验交流活动。

  

第五章 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二十三条 绩效评价结果是我国政府与相关国际金融组织沟通、对话、协商、谈判的重要依据,也是财政部制定、调整相关政策以及编制中长期规划与年度计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当根据绩效评价报告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相关整改措施。财政部、中央部门以及省级财政部门应当督促落实。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应当根据绩效评价工作的开展情况、项目绩效评价报告、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在此基础上形成相关结论,作为新项目审批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应当建立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绩效评价信息发布制度,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绩效评价结果,以增加绩效评价工作的透明度。

  

  第六章 工作责任与纪律

  

  第二十七条 在绩效评价过程中,项目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虚假资料或者消极合作的,依据国家有关财政管理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 参与绩效评价的政府部门、项目单位和受聘机构以及上述机构的所有人员对于涉及项目的各项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故意泄露项目信息和相关资料的,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受聘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绩效评价组织实施程序和技术操作规范的规定,确保评价过程独立、客观、公正,评价结论适当。

  第三十条 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所聘请的专家应当认真遵循财政部有关绩效评价的规定,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价。对于在绩效评价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出现评价结果不符合实际情况,或者对评价工作造成不利影响的,财政部和相关单位将不再继续聘请其为评价专家。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并公布《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指导大纲》、《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绩效评价操作指南》。

  第三十二条 中央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本地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绩效评价组织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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