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 —— 在 审计报告 中 发表非无保留意见

浏览:1070     来源:网络      时间:2019-07-01     分类:审计准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 —— 在 审计报告 中 发表非无保留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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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
—— 在 审计报告 中 发表非无保留意见
(2019 年 2 月 20 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出具非无保留
意见的审计报告,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1 号——对财
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的规定形成审计意见时,如果
认为有必要发表非无保留意见,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本准则。
本准则规定了当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时,
审计报告的格式和内容如何进行相应调整。
在任何情形下,《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1 号——对财务
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的报告要求均适用,本准则不再
重述其规定,除非本准则明确涉及或修改这些报告要求。
第三条 本准则规定了三种类型的非无保留意见,即保留意见、
否定意见和无法表示意见。
注册会计师确定恰当的非无保留意见类型,取决于下列事项:
(一)导致非无保留意见的事项的性质,是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
报,还是在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财务报表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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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重大错报;
(二)注册会计师就导致非无保留意见的事项对财务报表产生或
可能产生影响的广泛性作出的判断。
第二章 定 义
第四条 非无保留意见,是指对财务报表发表的保留意见、否定
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
第五条 广泛性,是描述错报影响的术语,用以说明错报对财务
报表的影响,或者由于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而未发现的错
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
根据注册会计师的判断,对财务报表的影响具有广泛性的情形包
括下列方面:
(一)不限于对财务报表的特定要素、账户或项目产生影响;
(二)虽然仅对财务报表的特定要素、账户或项目产生影响,但
这些要素、账户或项目是或可能是财务报表的主要组成部分;
(三)当与披露相关时,产生的影响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
报表至关重要。
第三章 目 标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对财务
报表清楚地发表恰当的非无保留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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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获取的审计证据,得出财务报表整体存在重大错报的
结论;
(二)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不能得出财务报表整体
不存在重大错报的结论。
第四章 要 求
第一节 应当 发表 非无保留 意见的情形
第七条 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
发表非无保留意见:
(一)根据获取的审计证据,得出财务报表整体存在重大错报的
结论;
(二)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不能得出财务报表整体
不存在重大错报的结论。
第二节 确定 非无保留 意见的类型
第八条 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保留意
见:
(一)在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后,注册会计师认为错报单
独或汇总起来对财务报表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
(二)注册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
计意见的基础,但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
的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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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在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后,如果认为错报单独或
汇总起来对财务报表的影响重大且具有广泛性,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
否定意见。
第十条 如果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
见的基础,但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
响重大且具有广泛性,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无法表示意见。
第十一条 在极少数情况下,可能存在多个不确定事项。尽管注
册会计师对每个单独的不确定事项获取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但
由于不确定事项之间可能存在相互影响,以及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累
积影响,注册会计师不可能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在这种情况下,
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无法表示意见。
第十二条 在承接审计业务后,如果注意到管理层对审计范围施
加了限制,且认为这些限制可能导致对财务报表发表保留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注册会计师应当要求管理层消除这些限制。
第十三条 如果管理层拒绝消除本准则第十二条提及的限制,除
非治理层全部成员参与管理被审计单位,注册会计师应当就此事项与
治理层沟通,并确定能否实施替代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第十四条 如果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
当通过下列方式确定其影响:
(一)如果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的影响
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保留意见;
(二)如果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的影响
重大且具有广泛性,以至于发表保留意见不足以反映情况的严重性,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可行时解除业务约定(除非法律法规禁止);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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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出具审计报告之前解除业务约定被禁止或不可行,应当发表无法表
示意见。
第十五条 如果根据本准则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解除业务
约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解除业务约定前,与治理层沟通在审计过程
中发现的、将会导致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所有错报事项。
第十六条 如果认为有必要对财务报表整体发表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注册会计师不应在同一审计报告中对按照相同财务报告
编制基础编制的单一财务报表或者财务报表特定要素、账户或项目发
表无保留意见。在同一审计报告中包含无保留意见,将会与对财务报
表整体发表的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相矛盾。
第三节 非无保留 意见审计报告的 格式 和内容
第十七条 如果对财务报表发表非无保留意见,除在审计报告中
包含《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1 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
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规定的审计报告要素外,注册会计师还应当:
(一)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1 号——对财务报表
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二十八条中规定的“形成审计意见
的基础”这一标题修改为恰当的标题,如“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形
成否定意见的基础”或“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
(二)在该部分对导致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事项进行描述。
第十八条 如果财务报表中存在与具体金额(包括定量披露)相
关的重大错报,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部分说明并量
化该错报的财务影响。如果无法量化财务影响,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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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说明这一情况。
第十九条 如果财务报表中存在与定性披露相关的重大错报,注
册会计师应当在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部分解释该错报错在何处。
第二十条 如果财务报表中存在与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相关的
重大错报,注册会计师应当:
(一)与治理层讨论未披露信息的情况;
(二)在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部分描述未披露信息的性质;
(三)如果可行并且已针对未披露信息获取了充分、适当的审计
证据,在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部分包含对未披露信息的披露,除非法
律法规禁止。
第二十一条 如果因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而导致发表
非无保留意见,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部分说明无法
获取审计证据的原因。
第二十二条 即使发表了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注册会计师
也应当在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部分说明注意到的、将导致发表非无保
留意见的所有其他事项及其影响。
第二十三条 在发表非无保留意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审计意
见部分使用恰当的标题,如“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
见”。
第二十四条 当由于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而发表保留意见时,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意见部分说明:注册会计师认为,除形成保留
意见的基础部分所述事项产生的影响外,后附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
方面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
当由于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而导致发表保留意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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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意见部分使用“除……可能产生的影响外”等
措辞。
第二十五条 当发表否定意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意见部
分说明:注册会计师认为,由于形成否定意见的基础部分所述事项的
重要性,后附的财务报表没有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
制基础的规定编制,未能公允反映[……]。
第二十六条 当由于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而发表无法
表示意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
(一)说明注册会计师不对后附的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
(二)说明由于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部分所述事项的重要
性,注册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对财务报表发
表审计意见的基础;
(三)修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1 号——对财务报
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中规定的财
务报表已经审计的说明,改为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审计财务报表。
第二十七条 当发表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修
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1 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
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表述,在对注册会
计师是否获取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的
说明中,包含恰当的措辞如“保留”或“否定”。
第二十八条 当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发表无法表示意见时,审
计报告中不应当包含《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
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二十八条第(二)项和第(四)
项中规定的要素,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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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及审计报告中用于描述注册会计师责任的部分;
(二)说明注册会计师是否已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
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
第二十九条 当由于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而发表无法
表示意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三十三条至
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在审计报告中对注册会计师责任作出的表述进行
修改,仅包含下列内容:
(一)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是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
定,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执行审计工作,以出具审计报告;
(二)但由于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部分所述的事项,注册会
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发表审计意见的基础;
(三)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1 号——对财务报
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关
于注册会计师在独立性和职业道德方面的其他责任的声明。
第三十条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当对财务报表发表无法表示
意见时,注册会计师不得在审计报告中包含《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
则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规定的关键审计事
项部分,也不得在审计报告中包含《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21
号——注册会计师对其他信息的责任》规定的其他信息部分。
第四节 与治理层的沟通
第三十一条 当拟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时,注册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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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应当与治理层沟通导致拟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情况,以及拟使用的
非无保留意见措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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