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3 号 —— 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 其他事项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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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3 号 —— 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 其他事项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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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3  号
—— 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
其他事项段
(2019 年 2 月 20 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
其他事项段,以提供必要的补充信息,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如果认为必要,注册会计师可以在审计报告中提供补充
信息,以提醒使用者关注下列事项:
(一)尽管已在财务报表中列报,但对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
重要的事项;
(二)未在财务报表中列报,但与使用者理解审计工作、注册会
计师的责任或审计报告相关的事项。
第三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4 号——在审计报告
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及其应用指南针对注册会计师如何确定关键审
计事项以及如何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作出了规定并提供
了指引。如果审计报告中包含关键审计事项部分,本准则规范了关键
审计事项和按照本准则的规定在审计报告中提供的补充信息之间的
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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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24 号——持续经营》
及其应用指南针对审计报告中与持续经营相关的沟通作出了规定并
提供了指引。《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21 号——注册会计师对
其他信息的责任》及其应用指南针对审计报告中与其他信息相关的沟
通作出了规定并提供了指引。
第五条 本准则附录 1 和附录 2 列示的其他审计准则,对在审计
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提出具体要求。在这些情况下,
本准则对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格式的要求同样适用。
第二章 定 义
第六条 强调事项段,是指审计报告中含有的一个段落,该段落
提及已在财务报表中恰当列报的事项,且根据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
断,该事项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
第七条 其他事项段,是指审计报告中含有的一个段落,该段落
提及未在财务报表中列报的事项,且根据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该
事项与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审计工作、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或审计报告
相关。
第三章 目 标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在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后,
如果根据职业判断认为有必要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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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段,通过明确提供补充信息的方式,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下
列事项:
(一)尽管已在财务报表中恰当列报,但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
财务报表至关重要的事项;
(二)未在财务报表中列报,但与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审计工作、
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或审计报告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要 求
第一节 审计报 告中的强调事项段
第九条 如果认为有必要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已在财务报
表中列报,且根据职业判断认为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
重要的事项,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
增加强调事项段:
(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
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规定,该事项不会导致注册会计师发表非
无保留意见;
(二)当《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4 号——在审计报告
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适用时,该事项未被确定为在审计报告中沟通
的关键审计事项。
第十条 如果在审计报告中包含强调事项段,注册会计师应当采
取下列措施:
(一)将强调事项段作为单独的一部分置于审计报告中,并使用
包含“强调事项”这一术语的适当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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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明确提及被强调事项以及相关披露的位置,以便能够在财
务报表中找到对该事项的详细描述。强调事项段应当仅提及已在财务
报表中列报的信息;
(三)指出审计意见没有因该强调事项而改变。
第二节 审计报告中的其他事项段
第十一条 如果认为有必要沟通虽然未在财务报表中列报,但根
据职业判断认为与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审计工作、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或审计报告相关的事项,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
审计报告中增加其他事项段:
(一)未被法律法规禁止;
(二)当《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4 号——在审计报告
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适用时,该事项未被确定为在审计报告中沟通
的关键审计事项。
第十二条 如果在审计报告中包含其他事项段,注册会计师应当
将该段落作为单独的一部分,并使用“其他事项”或其他适当标题。
第三节 与治理层的沟通
第十三条 如果拟在审计报告中包含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
注册会计师应当就该事项和拟使用的措辞与治理层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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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1:其他审计准则对强调事项段的具体要求
下列审计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在特定情况下在审计报告中包含
强调事项段,但其规定并不影响本准则的普遍适用性。
1.《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11 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
款达成一致意见》第十九条第(二)项;
2.《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32 号——期后事项》第十五
条第(二)项和第十九条;
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601 号——对按照特殊目的编
制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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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2:其他审计准则对其他事项段的具体要求
下列审计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在特定情况下在审计报告中包含
其他事项段,但其规定并不影响本准则的普遍适用性。
1.《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32 号——期后事项》第十五
条第(二)项和第十九条;
2.《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11 号——比较信息:对应数
据和比较财务报表》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
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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