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11 号 —— 比较信息: 对应数据 和比较财务报表

浏览:924     来源:网络      时间:2019-07-01     分类:审计准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11 号 —— 比较信息: 对应数据 和比较财务报表

来源:网络      发布日期:2019-07-01      【 字体:      】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11  号
—— 比较信息: 对应数据 和比较财务报表
(2019 年 2 月 20 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与比较信息相
关的责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当上期财务报表已由前任注册会计师审计或未经审计
时,《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1号——首次审计业务涉及的期
初余额》对期初余额的相关规定同样适用。
第三条 财务报表中列报的比较信息的性质取决于适用的财务
报告编制基础的要求。比较信息包括对应数据和比较财务报表,相应
地,注册会计师履行比较信息的报告责任有两种不同的方法。采用的
方法通常由法律法规规定,但也可能在业务约定条款中作出约定。
第四条 本准则第三条提及的两种方法导致审计报告存在下列
主要差异:
(一)对于对应数据,审计意见仅提及本期;
(二)对于比较财务报表,审计意见提及列报的财务报表所属的
各期。
本准则对每种方法分别提出不同的审计报告要求。
2
第二章 定 义
第五条 比较信息,是指包含于财务报表中的、符合适用的财务
报告编制基础的、与一个或多个以前期间相关的金额和披露。
第六条 对应数据,属于比较信息,是指作为本期财务报表组成
部分的上期金额和相关披露,这些金额和披露只能和与本期相关的金
额和披露(称为“本期数据”)联系起来阅读。对应数据列报的详细
程度主要取决于其与本期数据的相关程度。
第七条 比较财务报表,属于比较信息,是指为了与本期财务报
表相比较而包含的上期金额和相关披露。比较财务报表包含信息的详
细程度与本期财务报表包含信息的详细程度相似。如果上期金额和相
关披露已经审计,则将在审计意见中提及。
第八条 当比较信息包括一期以上的金额和相关披露时,本准则
所称“上期”应理解为“以前数期”。
第三章 目 标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
(一)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确定在财务报表中包含的比
较信息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有关比较
信息的要求进行列报;
(二)按照注册会计师的报告责任出具审计报告。
第四章 要 求
3
第一节 审计程序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财务报表中是否包括适用的财务
报告编制基础要求的比较信息,以及比较信息是否得到恰当分类。
基于上述目的,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
(一)比较信息是否与上期财务报表列报的金额和相关披露一
致,如果必要,比较信息是否已经重述;
(二)在比较信息中反映的会计政策是否与本期采用的会计政策
一致,如果会计政策已发生变更,这些变更是否得到恰当处理并得到
充分列报。
第十一条 在实施本期审计时,如果注意到比较信息可能存在重
大错报,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充
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定是否存在重大错报。
如果上期财务报表已经审计,注册会计师还应当遵守《中国注册
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2号——期后事项》的相关规定。如果上期财务
报表已经得到更正,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比较信息与更正后的财务报
表是否一致。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41号——书面声明》的规定,获取与审计意见中提及的所有期间相
关的书面声明。对于管理层作出的、更正上期财务报表中影响比较信
息的重大错报的任何重述,注册会计师还应当获取特定书面声明。
第二节 审计报告 :对应数据
4
第十三条 当财务报表中列报对应数据时,除本准则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和第十七条描述的情形外,审计意见不应提及对应数据。
第十四条 如果以前针对上期财务报表发表了保留意见、无法表
示意见或否定意见,且导致非无保留意见的事项仍未解决,注册会计
师应当对本期财务报表发表非无保留意见。
在审计报告的导致非无保留意见的事项段中,注册会计师应当分
下列两种情况予以处理:
(一)如果未解决事项对本期数据的影响或可能的影响是重大
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导致非无保留意见事项段中同时提及本期数据
和对应数据;
(二)如果未解决事项对本期数据的影响或可能的影响不重大,
注册会计师应当说明,由于未解决事项对本期数据和对应数据之间可
比性的影响或可能的影响,因此发表了非无保留意见。
第十五条 如果注册会计师已经获取上期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
报的审计证据,而以前对该财务报表发表了无保留意见,且对应数据
未经适当重述或恰当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当就包括在财务报表中的对
应数据,在审计报告中对本期财务报表发表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
第十六条 如果上期财务报表已由前任注册会计师审计,注册会
计师在审计报告中可以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对对应数据出具的审计
报告。
当注册会计师决定提及时,应当在审计报告的其他事项段中说
明:
(一)上期财务报表已由前任注册会计师审计;
(二)前任注册会计师发表的意见的类型(如果是非无保留意见,
5
还应当说明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理由);
(三)前任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的日期。
第十七条 如果上期财务报表未经审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
报告的其他事项段中说明对应数据未经审计。但这种说明并不减轻注
册会计师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定期初余额不含有对本期
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错报的责任。
第三节 审计报告:比较财务报表
第十八条 当列报比较财务报表时,审计意见应当提及列报财务
报表所属的各期,以及发表的审计意见涵盖的各期。
第十九条 当因本期审计而对上期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时,如
果对上期财务报表发表的意见与以前发表的意见不同,注册会计师应
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3号——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
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的规定,在其他事项段中披露导致不同意见
的实质性原因。
第二十条 如果上期财务报表已由前任注册会计师审计,除非前
任注册会计师对上期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与财务报表一同对外
提供,注册会计师除对本期财务报表发表意见外,还应当在其他事项
段中说明:
(一)上期财务报表已由前任注册会计师审计;
(二)前任注册会计师发表的意见的类型(如果是非无保留意见,
还应当说明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理由);
(三)前任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的日期。
6
第二十一条 如果认为存在影响上期财务报表的重大错报,而前
任注册会计师以前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应当就
此与适当层级的管理层沟通,并要求其告知前任注册会计师。注册会
计师还应当与治理层进行沟通,除非治理层全部成员参与管理被审计
单位。如果上期财务报表已经更正,且前任注册会计师同意对更正后
的上期财务报表出具新的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应当仅对本期财务报
表出具审计报告。
第二十二条 如果上期财务报表未经审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其
他事项段中说明比较财务报表未经审计。但这种说明并不减轻注册会
计师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定期初余额不含有对本期财务
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错报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准则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QQ在线咨询

小象服务
4000510001